材料与机电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生手册》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采用百分制,由品行素质成绩、学业成绩、体育与身心素质、文化艺术素养、实践与创新能力成绩五部分组成,其计算方法为:品行素质成绩×20%+学业成绩×60%+体育与身心素质×5%+文化艺术素养×5%+实践与创新能力成绩×10%,学业成绩部分由学校统一计算,其它各部分成绩的计算方法见分则。
第四条 综合测评成绩是全面考核学生、评优评先、学生党员发展、奖助学金以及毕业时向用人单位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品行素质测评分则
第六条 品行素质=80+品行素质加减分,品行素质成绩不超过100分。
第七条 品行素质基本分为80分,凡符合下列各项条件者,均可获基本分:
(一)关心国家大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
(二)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专业思想牢固,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进取心强。
(四)有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关心集体和他人,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五)注重自我修养、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讲究卫生。
第八条 品行素质奖励加分标准
1、受省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含团员、团干)加分10分。
2、受省级以上表彰的优秀贫困生、文明大学生、地(市)级、校级表彰的优秀党员加8分。
3、受校级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含团员、团干)、优秀贫困生、文明大学生以及省级以上单项奖加5分。
4、受学校及学院表彰的先进个人加5分。
5、担任校级、院级各级各类学生干部,校、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加10分,部长、协会会长、班长、团支书记加8分,其它学生干部加5分。
6、见义勇为,勇于同不良风气及行为作斗争,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加15分,受地(市)、学校表彰的加10分,受学院表彰的加5分。
7、在学院文明寝室及卫生寝室评比中,所在寝室获省级以上文明寝室表彰每人次加8分,获校级文明寝室表彰每人次加5分,获院级文明寝室及卫生寝室表彰每人次加2分。
8、以上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第九条 惩罚扣分标准
1、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言行者,视其情节轻重扣50—60分。
2、在寝室私自乱搭、乱接线路未造成后果扣5分,经指出仍不改正者扣20分并根据学校规定予以处分。
3、违反学校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组织或参加各类存在安全隐患的活动,每人次扣5分,造成后果的扣30分。
4、违反“五按时”规定,或违反教室、寝室、实验室、图书馆、电教室、微机房等公共场所规定者每次扣5分。
5、政治学习、党、团组织生活、班会以及学校各级各类部门要求参加的活动,缺席者每人次扣2分。
6、故意损害公私财物或将公共物品占为己有者,每次扣10分。
7、破坏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者,每次扣2分。
8、在每周学院组织的寝室卫生检查中,不予配合的寝室成员每人次扣分3分,被评为不合格的寝室成员每人次扣分5分,经查后整改仍不到位的,每人次扣10分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9、担任学生干部,工作不负责任者扣5分,经教育仍不改正者,扣10分并予以撤职。
10、谈恋爱造成不良影响者扣5分。
11、自习期间或晚熄灯后打牌、下棋、听音乐、上网等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每次扣10分,经教育后不改正者扣20分并给与纪律处分。
12、寝室成员有酗酒、打架斗殴、违反“五按时”规定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其寝室成员故意隐瞒,不报或袒护违纪事实的,每人次扣2分。
13、如有未列举情况,但确需扣分者可参照以上有关条款执行。
14、惩罚扣分不超过60分。
学生在某方面犯有错误,在逐项测评后按以下标准予以惩罚扣分:
1、受学院及学校通报批评、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者分别扣分2分/次、5分/次、8分/次、10分/次、15分/次。
2、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扣10-20分。
第三章 体育与身心素质
第十条 体育与身心素质总分的计算公式为:体育与身心素质成绩=体育成绩×70%+体育与身心素质加减分,没有体育课程的班级体育成绩按80分计算,体育与身心素质成绩不超过100分。
第十一条 体育与身心素质奖惩加减分:
1、代表学校或学院参加各类体育活动竞赛,获团体或个人前三名的,省级以上每人加10分,校级以上每人加8分,获得名次者加5分,代表班级参加学院比赛,获名次者每人加5分。
2、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开展的各项体育活动,参与者每人次加2分。
3、凡不能按要求代表学校、学院参加相关活动和比赛的每人次扣5分,无故不代表班级参加相关活动和比赛的每人次扣3分。
第四章 文化艺术素养
第十二条 文化艺术素养成绩=70+文体加减分,文体成绩不超过100分。
第十三条 文化艺术素养方面表现基本分为70分。获此项基本分的条件是:凡能按要求参加统一组织校、院、班级的文艺方面的集体活动,人际关系和谐。
第十四条 文体奖惩加减分
1、代表学校或学院参加各类文艺活动竞赛,获团体或个人前三名的,省级以上每人加10分,校级以上每人加8分,获得名次者加5分,代表班级参加学院比赛,获名次者每人加5分。
2、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开展的各项文艺活动,参与者每人次加2分。
第五章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分则
第十五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成绩=70+实践与创新能力加分,实践与创新能力成绩不超过100分。
第十六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表现基本分为80分。实践与创新能力是对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发展性评价,采取完全量化的形式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加分
学业与竞赛部分:
1、本科生获得英语六级以上证书、专科生获得英语四级以上证书者加5分,本科生获得英语四级以证书、专科生获得英语应用能力测试证书者加1分。
2、修完规定选修课以外的自增选修课,经考试成绩合格者每门加1分。
3、代表学院以上单位(含学院)参加学科竞赛及与专业相关比赛的每人加1分,获团体一、二等奖或个人前三名者:国家级每人次加10分,省级每人次加5分,地(市)级、校级每人次加2分,获三等奖及个人四至六名者,国家级每人次加5分,省级每人次加3分,地(市)校级加1分。
4、被评为“优秀实习生”:校级以上加2分,院级加1分。
5、以上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6、经推荐选拔具备参赛条件,未经学院批准不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每人次扣5分,未经学院批准不代表学校、班级参加相关活动和比赛的每人次扣2分。
7、补考课程每门次减2分。
8、留、降级者减10分。
9、不按规定完成课程实验、作业、实习、见习以及论文设计的,每次扣5分。
实践与创新能力部分:
1、有重大科研成果或发明创造者(经校学术委员会鉴定并认可)加20分/次,在SCI、EI上发表学术论文加15分/篇。
2、在国家的公开出版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二、三作者分别加10分、8分、5分。
3、在省级分开出版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二、三作者分别加8分、5分、2分。
4、成功举办全校性学生、学术报告的,每次加5分。
5、在省级报刊或校报上以及学院网站上发表文章、作品的分别加2分。
6、被评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等称号,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分别加分8分、5分、2分、1分。
7、取得计算机等级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国家承认的职业技能和职业资格认证者,每人次加5分。
以上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每学期进行一次,由院学工办负责,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学院成立由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学工办主任(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领导小组,具体检查、督促此项工作的完成。各班成立由班主任担任组长,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3—5人)组成的测评小组,负责本班测评工作的具体实施,测评结果由院学工办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院学工办、学生党支部、团总支、学生会以及各班班委要健全登记制度,指导专人负责上课、政治学习,班会、公益劳动、寝室卫生检查等记录工作,使学生日常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文体竞赛等情况都有原始记录,为综合测评奠定可靠基础。
第二十条 在测评工作过程中,各班测评小组要根据原始记录及学生上交的证明材料,逐人逐项审核学生自评和班级互评情况,实事求是地对每个同学进行评分,并向全班公示无异议后交院学工办,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再审后向全院公示无异议后生效,对于生效后的测评结果,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如果特殊情况需复议的,应经党委书记、副书记同意后交由学院召开评委会进行复议。
第二十一条 学生综合测评结果作为各类奖励和资助以及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主要依据。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凡品行素质低于80分者,无资格参与各级各类的评优、评先以及国家级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评选,无资格参与奖学金的评选;是学生党员的,学生党支部应责令其进行反思和限期整改,为发展对象的应暂缓发展,是预备党员的应延长预备期。
第二十二条 所有加减分项中同名称类型加减分按最高项执行,不累计加减。
第二十三条 在综合测评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对当事师生取消其各类荣誉的参评资格,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自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实行,由院学工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