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推荐工作,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二条 资助人数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照各学院困难学生人数等情况进行适当分配。
第三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无违纪受处分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好学,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助学金为每人每年4400元,二等助学金为每人每年3300元,三等助学金为每人每年2200元。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班级评议:以班级为单位,由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主要学生干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组成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国家助学金评选的申请条件,全面评议申请人的日常表现、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并将评议结果推荐上报学院。
(三)学院审议: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初步确定推荐名单及等级,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的初评结果进行复审后,将评审情况报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和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确定国家助学金资助推荐名单及等级,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材料上报:经校内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送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六条 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国家助学金按秋、春季分两次发放给获助学生。
(二)各学院要做好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教育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受助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
(三)如经核实,国家助学金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金。
1、有超过一般学生的高消费现象,生活奢侈浪费;
2、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
3、休学、退学。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学校其它奖助学金。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