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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与实施办法
  •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4-26 14:45:33 点击数:次 字体:【


  •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和《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均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我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当地县(市、区)。

    5.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10)其他贫困家庭。

    6.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二、申报及办理程序

    (一)贷款受理部门

      借款人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二)准备材料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校生凭学生证、高校贷款证明及身份证明材料、贫困证明材料、户口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相关材料等。

      (三)审核材料

      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

      (四)签订合同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签订《xxxx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合同同时授权贷款银行从上述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五)贷款确认与回执寄返

    借款合同签订完毕后,国家开发银行和省内农信社的贷款学生持贷款确认函到高校报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网上确认;省外农信社的贷款学生持合同回执单到高校报到,20日内将高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单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达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无需网上确认)。

    (六)贷款发放与支付

    根据合同约定,国家开发银行和省外农信社将在合同约定日期发放贷款,并将贷款资金电汇至借款学生所在高校指定账户,学校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冲抵欠费后,余额以打卡形式退还学生做生活费。省内农信社贷款资金直接打入贷款合同内学生个人指定账户,贷款学生应将贷款资金取出,用于缴纳欠费。

    (七)偿还贷款

        借款学生毕业后5年期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60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60个月的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后,借款人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计划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利息

    (一)贷款额度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最高贷款额度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按年度申请和发放。

    (二)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三)贷款利率

    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标准为准。

    (四) 贷款利息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经办银行发放贷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

    (五)贴息政策

    1.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考入我校的省外学生,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学生的贷款贴息由江西省财政承担。

    2.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及时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书面证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证明,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3、风险补偿金。国家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考入我校的省外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学生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江西省各负担50%,其中江西省负担部分,由江西省财政和我校各负担50%。

    四、贷后管理

    (一)贷款学生有以下行为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其贷款:

    1.未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2.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学校纪律处分。

    3.中途退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

    4.出国留学或定居。

    (二)贷款学生应主动归还国家助学贷款。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学校将协助经办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追偿工作。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同时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严重违约者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