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增强学生资助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行为,明确工作职责,增强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水平,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的通知》(赣教助字[2018]3号)和《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赣教助字[2017]2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违反财经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罚
第二条 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相关学院负责人的责任;对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各项资助资金的部门及个人,一经发现,由学校纪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准违反各类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
(二)不准私自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学生资助金;
(三)不准私自将学生资助金冲抵班费或其他费用;
(四)不准无故延迟发放学生资助金。
第三章 违反资助评定行为及处罚
第三条 有违反下列情形的,学校将启动问责机制,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不准将学生资助金的评定与招生业绩、驾照考试等附加条件挂钩。
第四条 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勒令立即整改的基础上,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班主任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当月津贴,当年不得参与任何评先、评优;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纪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学生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一)不准在评定过程中搞优亲厚友、暗箱操作、拉票、行贿、受贿等;
(二)不准在评定过程中搞平均主义、轮流坐庄等。
第四章 违反个人信息保密行为及处罚
第五条 有下列违规泄露个人隐私行为的,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不准公示和泄露受助学生的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和隐私信息。
第五章 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及处罚
第六条 有违反下列学生资助工作纪律或违反师德师风,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由学校纪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接受吃请、索要资助金的等,除退回所得外,情节较轻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学校纪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准接受受助学生及家长吃请、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学生索要资助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