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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4-26 14:46:35 点击数:次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组织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个人私自在校内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思想教育、日常管理、劳动考核和发放报酬等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人事处确定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受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时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三)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四)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根据勤工助学学生劳动考核情况和岗位报酬标准,发放劳动报酬。

    (五)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六)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岗位设置原则:

    (一)学校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以教学实验室服务、行政管理服务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由人事处根据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实际情况,每年年初拟定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并将汇总情况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予以设置。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九条 岗位设置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主要设置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学校一年审定一次。如确因部门或单位工作需要,应急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应提前申报,由学校同意后设置临时性岗位。

    第四章岗位申报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及数量应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提出申请,填写《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申报表》,报人事处审核。人事处根据各部门、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设置论证和审核,并报经学校同意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上发布岗位信息。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可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登记,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本人意愿和当时岗位空余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推荐;也可以直接到有空余岗位的用人单位进行自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录用学生勤工助学。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优先录用。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已录用的勤工助学学生,需与学生本人签订《勤工助学岗位协议书》,并填写《学生勤工助学情况备案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一经录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岗。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在三天内向用人单位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且此后一年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五章  劳动报酬标准及发放

    第十四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从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十五条 校内长期性和连续性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 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数,我校勤工助学长期性岗位劳动报酬暂按每人每周工作6小时,每月300元标准发放。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劳动报酬暂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发放。

    校内临时性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我校临时性岗位劳动报酬暂按12元/小时的标准发放。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每月应如实填写本单位《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考核及工资表》,由学生本人签名确认后,在每月25号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每月发放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依据。

    第十八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用人单位报送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考核及工资表》相关情况,按月进行汇总、审核、造表,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后,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未报上月本单位学生勤工助学考核情况的,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请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补发上月劳动报酬。连续2个月未报本单位学生勤工助学考核情况的,不予补发前2个月劳动报酬。连续3个月未报本单位学生勤工助学考核情况的,取消该用人单位未考核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工作纪律要求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能影响学业,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要实事求是地对学生的勤工助学情况进行考核,不得虚报考勤工作量。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对勤工助学学生工资进行二次分配、挪用等违规操作。对用人单位出现的虚报工作量、冒领或挪用学生劳动报酬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报请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参加勤工助学不遵守劳动纪律或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学生,学校将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用人单位应本着关爱学生的原则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甚至出现影响学校安全稳定事件,由学校相关部门按照学校综治工作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即日起实施,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